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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2023-06-17

    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修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JAS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相关社团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互益性的经济领域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院校(科创人才团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省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和服务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本会工作场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122号。

    第五条  本会的网址:http://www.jxasme.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支持、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中小企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探讨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机制、体制问题,法律、政策障碍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依据,为我省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与科研院校(科创人才团队)、企业与企业之间等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我省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税务、创业、创新、管理咨询、商贸会展和商务代理等服务体系,努力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和有效服务。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展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外出参观访问、学习考察,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人才引进和培训服务,组织企业经营者参与各类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提高会员企业家素质。

    (七)开展投融资和资本对接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并购重组和挂牌上市。

    (八)组织技术交流和交易,开展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和查新等服务,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我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内外形象。

    (十)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技术、项目、合资合作和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是热心中小企业事业、关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愿为其提供服务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各设区市成立的中小企业协会,省内其他商会、协会、学会和所涉中小企业的其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热心中小企业事业,愿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寻求本会保护和支

    持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实施监督;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与本会取得联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可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及其所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当协会会员超过500人(单位、团体)时,则实行会员代表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如必须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时,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或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并经会长同意后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由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亦由同样程序罢免;

    (二)根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一)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本会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三)本会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书面提出换届申请,并提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订换届选举方案和负责人产生办法,拟订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4个月将换届选举方案和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并同步报登记机关;研究提出新一届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提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并同步报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名单;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十四)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表决事项,须获得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中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并经会长同意后主持会议。

    四、会长会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议(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正副会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秘书长(聘任)列席会议。

    (一)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8.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9.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二)本会负责人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和处理协会重大工作事宜;

    4.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除;

    5.审议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审议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7.审议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会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到会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长会议表决事项,须获得2/3以上成员赞成方能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会各部门(中心)、各专业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会长会议决定,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集和筹备;

    (二)根据会长提议,负责会长会议的召集和筹备;

    (三)起草协会文件;

    (四)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

    (三)检查督促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会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新一届任期内年龄会超过70岁的,不得作为负责人候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用制。一般情况下,应先试用后聘用。由会长会议提议,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任职。试用期满颁发聘用证书。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并协调各专业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根据会长的要求,提议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

    (五)审核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副秘书长受秘书长领导,根据分工开展工作。

    五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的提案;

    (四)对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六、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含转移支付、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出任会计。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接受专业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信厅、民政厅(或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壹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提议并讨论定稿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六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无论因何原因需要终止,都必须经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秘书处起草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入财产处置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处置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和财产处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就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7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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